保监会提高次级债发行门槛

时间:2011/10/24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佚名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增加了“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险企发债的门槛明显提高。

  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扩张,很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本有限,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有5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还有不少保险公司包括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在此背景下,很多保险公司不得不再拿起融资工具。从增资渠道看,险企现有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财政注资(国企)、股东注资、次级债、上市融资和利润转增资本。除了股东增资,次级债已经成为险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

  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是指经批准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据统计,今年前9个月,已有8家保险公司获批发次级债150亿元左右,目前仍有众多中小保险公司排队申请。与此同时,保险业巨头中国人寿8月份也宣布拟发行300亿元次级债。

  专家提醒,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很容易因到期无力偿还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且有些企业发行次级债,抱的是“先把业务搞起来再说”的投机心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发布新《办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发挥次级债的资本补充功能,并继续强化对保险公司的次级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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