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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中易混同的“责任”
时间:2022/12/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夏五星
保险理赔中常涉及的“保险责任”“民事责任”“事故责任”和“过错责任”,实务中虽然大多数人对这些“责任”比较熟悉,但易混同、需探析。
一是保险人的保险理赔是“保险责任”引起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责任。因法理上“赔偿”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比较典型的是国家赔偿和民事侵权及违约,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是一种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守约责任,不是违约也谈不上违法责任,那么我国《保险法》在承担保险责任中的“赔偿”一说就值得商榷,应改为“补偿”较妥。“补偿”是对经济损失的补充性质,产生于合法行为,不存在否定性的价值判断,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宣导从买保险到保险理赔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保险初心、善心。
二是“保险责任”是产生在“民事责任”之上的。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为转移风险可对违约责任投保相应的信用保证保险、对侵权责任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一旦发生投保了的民事责任,被保险人就可报保险理赔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不能把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当做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虽有法定保险如交强险、安责险等让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受损方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但其他的商业保险还得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仲裁或诉讼管辖的约定。
三是“民事责任”又是根据“事故责任”而来的。
保险理赔中民事责任一般是由事故责任带来的,但不可混为一谈。民事责任是责任险保险的标的而事故责任则不是,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多少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有无及多少。从日常的车险理赔中可见一斑,如交强险中的“有责及无责赔付”,这里的“责”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尤其是“无责赔付”所说的是虽无交通事故责任但有民事责任,故而让相应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付。不过第三者责任险不同于交强险,“无责任就无赔付”是指无交通事故责任就无民事责任、也无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付(实务中的“无责先赔”是指保险人从车损险中先赔付车辆损坏后再追偿)。但需注意的是,不同于交强险只问交通事故责任的有无,第三者责任险还会在交通事故责任中论多少即全主次及同等责任,对应的民事责任就是损失比例的承担(除了全、同责对应的民事责任比例为100%、50%,比较确定外,主次责对应的比例在民事责任纠纷解决者的自由裁量权内有一定的幅度,如主责对应的民事责任比例可为60%至80%),然后保险人再根据相应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四是“事故责任”不一定是“过错责任”导致的。
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即行为人的事故责任,一般都是其过错责任导致的,具有四要素即过错、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行为人行为与损害事故之间),引起的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见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事故责任只需具备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三要素,不论是否过错责任导致即称为“无过错责任”,见我国《民法典》第1166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商业保险理赔的供电责任险中就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在供电线路是低压即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的情况下,当发生供电事故责任时,供电方有过错责任,才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承保了供电责任险的保险人则根据相应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而在供电线路是高压即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情况下,当发生供电事故责任时,属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之一,不论供电方有无过错即“无过错责任”,需承担法律规定的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当然并不是“有损害就有赔偿”,也需查明供电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法律阻却事由如不可抗力及受害人的故意、重大过失等),承保了供电责任险的保险人再根据相应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综上,这里对保险理赔中的不同“责任”是“剥洋葱式”追着时间顺序来探析的,但在前的不一定引起在后的及等同和担一样数额的经济责任,常见于责任保险的理赔中,是为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补偿损失、从而转移风险。值得强调的是,如民事责任是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险人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定的交强险垫付后也会追偿),也即保险不保道德风险,体现了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即“保险不是用来改变生活而是防止生活被改变”,更是法治社会“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需要。
(作者单位: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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