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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4/2
来源:广州信平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资格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考试平台项下的管理资格考试、销售资格考试、专业资格考试等。由“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确定实施,项目执行单位广州信平市场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信平)具体执行,并由经其授权的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资格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资格考试的考生以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广州信平”和承办资格考试的各授权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资格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根据其情节大小,给予不同禁考期限。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终身不得参加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由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和广州信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资格考试,由资格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资格考试机构将保留其作弊行为记录,以便相关单位机构查询。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后,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十六条 考生对资格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试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考试办公室会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资格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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