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规程

时间:2008/12/25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作者:佚名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入会费和会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正当方式筹款和收入。

  中介委员会应逐步以上述第四款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第二十七条 中介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入会费和年会费,其中入会费只在会员入会时缴纳一次,入会后只按年度缴纳年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数额根据会员的法定业务区域不同实行差别会费制度。原则上,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会费的数额应高于区域性保险中介机构。按此精神,经纪、公估公司年会费3000元,一次性入会费5000元,代理公司年会费2000元,一次性入会费3000元。

  第二十八条 中介委员会经费只能用于本规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中介委员会的经费和其它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中介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应和中介委员会的业绩、收入及本人的工作表现挂钩,以调动其积极性,促进中介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中介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财务兼管并单立帐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来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凡中介委员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向会员筹集经费,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能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中介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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