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监局出台七项规定 贯彻落实查处分离制度
时间:2010/12/6
来源:新疆保监局
作者:佚名
为了完善保险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改进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 2008年,中国保监会机关改变了原由一个职能部门兼有检查、处罚职能的工作体制,建立了调查与处罚相分离、调查权与处罚权相制约的查处分离新机制。2010年,中国保监会修订《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并于2010年5月28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疆保监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建立了查处分离工作机制,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意见》等七项制度,明确了案件调查部门负责立案和调查工作,案件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并做出决定。
查处分离制度涉及保险监管的方方面面,各项工作制度的衔接和配套直接关系到查处分离制度的执行效果,制度衔接合理,配套规定完善,能够有力地保障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提高促进监管效率。查处分离制度配套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意见》,确立了查处分离原则,明确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决定的执行主体,对程序和制度衔接作了较为具体和详实的规定。二是修改《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处罚委的职责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并做出决定。处罚委由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组成,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副局长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三是理清审议程序的四个步骤:首先是案件调查部门介绍有关情况,其次是处罚委办公室提出案件的法律意见,再次是处罚委委员进行讨论,提出质询,最后是处罚委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主任委员发表表决意见。四是制定《关于规范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意见》,明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送达的法律文书的范围,以及执行送达的主体,规范了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五是制定《新疆保监局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办法》,完善保险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六是修改《新疆保监局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技术规范》,促进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提高。七是制定《新疆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一般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一般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标准以及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