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概念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英国,发育成熟于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等国家。我国正式引入社会企业概念虽已是本世纪初的事了,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现实社会中就不存在类似的“社会企业”,相反,却存在着众多的类似“社会企业”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只是其职能定位和管理方式略有不同而已。
由于传统文化、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社会企业”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也呈现出别具国情特色的现实图景。即使是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其社会企业的职能定位也不尽相同,这是因为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条件不同,其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的性质自然也就有别。但就其基本涵义而言,还是有共同之处的,如公益目标先于利润目标,采用“商业运作+公益”模式,既产生社会效益、解决社会问题,又产生经济效益、实现自我发展等。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企业行为,建立完善社会企业与“社会问题”的有效对接与融合发展机制,世界各国纷纷启动了“社会企业”认证活动。如美国部分州政府的“公益公司”(B-certified)认证、韩国劳动部社会企业振兴院的“社会企业”认证,以及我国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等五机构联合发起的民间性社会组织——中国慈展会的“社会企业”认证等。
毋容置疑,“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因社会企业职能定位的偏重不同而有所区别,而社会企业职能定位的偏重不同又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实际和“社会问题”的性质。因此,就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现实中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与社会所期望的理想型的“社会企业”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这是因为更具“社会问题”意义的,诸如社会公正、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因其自身难以量化原因而无法纳入“社会企业”认证标准体系之内。换句话说,完全合乎“社会企业”标准的企业不一定就是理想型的“社会企业”,不完全合乎“社会企业”标准的企业不一定就不是理想型的“社会企业”。很显然,保险业就是属于后者中的理想型的“社会企业”——无需认证的“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始于解决“社会问题”,终于“社会问题”解决。解决“社会问题”始终是“社会企业”的宗旨和使命。现实中的“社会企业”也即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解决“社会问题”的内容主要限于教育、文化、环保、健康、救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范围,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利润扣除规定分红后的剩余部分,就其生产经营活动本身而言,“社会企业”与一般企业并无两样。“社会企业”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它们对于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力有余而心不足”。而对于保险业来说则完全不同,它们对于公益性“社会问题”的解决可以“手到擒来”,对于一般“社会企业”望而生畏的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游刃有余”。
保险具有公益属性,这是由其自身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保险业解决公益性“社会问题”不主要是运用自身的利润,而主要是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险公益的覆盖范围主要限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共同体内部。这里的公益性“社会问题”的核心,是为共同体成员规避和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帮助尽快恢复正常生活。这是与一般“社会企业”的不同之处。当然,与一般“社会企业”重合的“社会问题”也属于保险业关注的对象。
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或设置专门的公益慈善部门或成立独立的公益慈善基金会,通过不断创新公益运行模式、机制、载体和方式,形成了全行业参与公益、服务公益的良好文化氛围。有些保险机构直接将公益性“社会问题”融入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战略转型。如新华保险就以“关爱人生每一天”为目标,积极进军养老、健康产业,构建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服务能力。
在我国,保险业素有经济发展“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美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我国保险业寄予“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的厚望。事实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每一重大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都有保险业的在场,保险业的功能作用已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问题”范围,而不断向国家治理、宏观经济运行等领域延伸。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开展医疗保险、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等保险脱贫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单独设置“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专章;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发展绿色保险作了总体部署。日前召开的G20杭州峰会“中国方案”中,就有包括绿色保险在内的绿色金融战略议题。
公正是社会道德的基础。社会公正居于“社会问题”的核心地位。只有兼顾全社会所有公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各领域的基本公正,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的历史使命,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这是一般“社会企业”所无法企及的。英国思想家鲍曼有言,“没有正义的慈善是不可能的,没有慈善的正义是扭曲的。”保险业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护神,其公益行为就是一种基于平等、公正和社会财富有效分配的社会行动,而不仅仅是共同体成员的普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