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升级版)的通知
时间:2008/6/26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刘益民
新保协发[2008]42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
根据保监产〔2007〕52号文《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下浮20%”的规定,有部分连续两年投保交强险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今年可享受费率下浮20%的优惠。但我们现在使用的《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不能实现打印费率下浮20%的告知单。经软件开发单位改造升级,已解决了此问题,协会将系统升级包发送至各公司,安装使用后可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30日起使用升级版的《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查询交强险承保车辆。凡投保交强险两年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可享受费率下浮20%的优惠,但必须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二、升级版《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购置费每公司均摊300元,请各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前交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此通知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08年6月26日
主题词:使用 升级版 交强险查询系统 通知
主 送:各财险会员公司
抄 报:新疆保监局
抄 送:会 长
编 录:刘益民 校 对:胡 泊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0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