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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保监会将上海开会 险资运用配套5细则或不日出台
时间:2010/8/19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赵晓菲
继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8月11日,保监会又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日,一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向《证券日报·保险周刊》透露,近期,保监会将召集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负责人在沪上召开会议,讨论出台险资运用配套细则,预计相关细则不久就将出台。
“这些细则主要集中在不动产、非上市公司股权等险资运用的不同领域,还有《办法》、《通知》中提到的另行规定的部分。业内称之为’一拖五’。”该消息人士说,其中,“一”指《办法》,“五”指即将出台的5项细则。
但关于备受业内关注的险资能否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问题,该消息人士坚决否认:“不会有这个方面,不会允许投资创业板的。”
如此以来,即将出台的细则中有很大可能至少包含一直为业内关注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实施细则》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行业龙头企业等未上市股权的实施细则》。
今年4月份,曾有消息人士透露,这两个细则已基本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出台在即。但出于完善保险资金运作管理机制的考虑,保监会决定先出台纲领性文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因此这两个细则出台时间被推后。
回顾此次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连续出台,意料之中但速度之快稍出预料。
8月5日正式公布的《办法》,并将于8月31日正式实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调整主要包括: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办法》在权益类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投资领域的上限提高,还有在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等新领域的放开,不论是从保险公司本身讲,还是从对整个市场信心的提振讲,都被认为是一大利好。
同时,《办法》中“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这一句话也被很多人解读为是为放开险资投资创业板预留空间。
但我们注意到,《办法》也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可为的行为有:买入ST股票、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等。
11日,保监会即公布《通知》,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此规范性文件亦曾被业内认为新规出台后的首个细则。
包括对保险公司可投资的有担保债券及无担保债券的品种、信用等级和比例作了细化规定,投资限制放宽。权益类投资上,考虑货币型基金后,在原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股票、股票型基金加货币型基金合计不超过总资产25%。细化了保险公司投资于境外市场和香港市场的品种和比例限制等。
但我们注意到,《通知》中仍有“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等产品的投资政策另行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金融产品及管理方式另行规定。”这样的表述。如今看来,这似乎正是为要即将出台的细则留了空间。
“《办法》、《通知》尽管看起来已经比较详细,但是对于具体参与投资的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来说,在具体的操作上还有很多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的细化”。上述消息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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