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七不准”: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时间:2010/8/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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